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华大设〔2017〕12号)、《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大学〔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党政处分;
(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院级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院级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院级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察等对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院级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督促、协助、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院级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或导致人员受轻伤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如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院级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如情节严重取消该院级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院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院级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院级单位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
(二)给予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
(三)给予院级单位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取消该院级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院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院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责任追究种类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和给予党政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或学生对所受党政处分不服的,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