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各实验室(所)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成立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组长,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成员由各相关院(所)及职能部门组成。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所)-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文件;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三)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行使奖励和处分的职能。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射线类装置、病原微生物等)的防火、防盗工作;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参与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在科研经费管理、在教职工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所)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与学校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建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任命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定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活动,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五)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其它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与院级主管单位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规定(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并负责实施;

(三)落实值班制度;督促搞好本实验室卫生,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建立本实验用房内危险性物品管理台账(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

(五)负责对本实验室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审核及安全告知;

(六)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通过学校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各单位应按照《华侨大学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我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许可证。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病源微生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需配备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等,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送储实验室废弃物集中暂存点的实验室废弃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实验废弃物收集与存储参照《实验废弃物暂存柜运行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加强对低温、高温、高压、高速运动、高辐射、强磁、大型仪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三)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学校统一给实验室安装实验室名称牌和安全信息牌,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紧急情况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补充完整并及时更新,便于督查和联系。要确保实验室观察窗的可视性。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各单位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学院系、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本》和《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自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将发出《华侨大学实验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有权对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须向所在学院(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华侨大学实验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参照《华侨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